党纪之严在于“爱之深 责之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划好党员干部履职用权、行为处事的红线和底线,明确“清单”和“代价”,一旦触碰必定“买单”,任何侥幸“逃单”都是徒劳。加强纪律建设,不仅不会不利于发展,恰恰是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律规矩的约束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保护,党纪之严在于“爱之深,责之切”,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只有深入骨子里的严管厚爱,才能使党员干部在为人民服务的路上行稳致远,从而不断迈向新台阶、取得新作为、赢得新人生、实现新价值。

“严管”和“厚爱”结合,纪律既是“高压线”,也是“通行证”。“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严格的事前监督,胜过遗憾的事后查处,治病“在腠理”而非“在骨髓”,才能真正让党员干部少犯错、少后悔。有种错误观点认为条条框框影响自己自由施展,事实上,遵守纪律规矩才是干事创业的最大底气。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如若监督管理失位、纪律意识匮乏,认为吃几顿饭、喝几瓶酒、收点小东西无伤大雅,但“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久而久之“小节不慎,大节难保”,最终铸成大错、悔之晚矣。如若思想道德滑坡、价值观念扭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党的决策部署“肠梗阻”,最终影响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更阻碍了党的事业健康发展。《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就是为了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纪律既是“高压线”,也是“通行证”。只有潜心学纪、笃悟知纪、立规明纪、知戒守纪,切实将党纪党规深烙入脑、铭刻在心、力践于行,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获得真正的自由。

“约束”和“激励”并重,纪律里有“紧箍咒”,也有“护身符”。修订后的《条例》,不仅划出“红线”,标出“禁区”,列出“负面清单”,同时也指出:“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避免了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这次《条例》的修改完善,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体现的正是“约束”和“激励”并重,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党员干部亦应念好“紧箍咒”用好“护身符”,切实将党章党规党纪作为规范自我、提升自我、保护自我的“尚方宝剑”,以如履薄冰的谨慎守住红线、守牢底线,不断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始终在人生道路上干干净净、清清白白。

“担当”和“作为”一体,纪律立起“指示牌”,扬起“奋蹄鞭”。干事担事,是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条例》不仅对洁身自好有纪律要求,同样对担当作为也有相关纪律要求。明确指出,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往上交等突出问题,专门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权力意味着责任。共产党人干事创业,图的是造福百姓,为的是家国兴旺。《条例》为党员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立起“指示牌”,扬起“奋蹄鞭”。广大党员干部既要在风纪上“管住身心”,也要在事业上“放开手脚”,把遵规守纪融入到谋事担事上,把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与真抓实干、紧抓快干、埋头苦干结合起来,以心中时时装着百姓的一腔赤诚,练就不惧歪风邪气的“钢筋铁骨”,以“朝受命、夕饮冰,昼无为、夜难寐”的事业心,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做到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不负组织重托、不负群众期盼,不断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实绩。

(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建民村选调生 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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