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8月22日施行,该文件对药品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解释,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不应适用于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这体现出法律的善意:勿让法律泯灭了人性。
2018年《我不是药神》火遍大江南北,男主为了帮助几位慢粒白血病患者走私印度仿制药,最终锒铛入狱。当时的这个剧情至今还存在不少的争议,在生命面前,严苛的法律是否过于冰冷,在实现法治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的同时,是否传达出国家意志对底层人民的善意?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非是对此类事件最好的回应,彰显了我国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
当前我国医药行业新药创新基础薄弱,医药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迅速产业化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医药科技投入不足,缺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产品更新慢,重复严重。化学原料药中97%的品种是”仿制”产品。老产品多、新产品少;低档次与低附加值产品多、高技术含量与高附加值产品少;重复生产品种多、独家品牌少,对于一些冷僻病,国内并没有救治的药物,只能依赖昂贵的进口药物,对于家庭贫困的患者,少量的相对便宜的仿制药便能带来生的希望。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2025年中国医药市场预计达到22873亿元,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法分子是否会假借法律的善意去售卖假药、劣药,以此条例来逃脱法律的制裁?最近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此做出明确表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机关、药品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结论、认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在鼓励这种行为的同时压实了监管责任,通过法律的约束规避了滥用与误导,使得法律的善意在传导过程中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落实做细。是基于社会实际情况与人性需求间的调整与完善,期待后续法律与清理之间的关系会不断的平衡,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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