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这是中国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有益实践和探索,对于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有利于满足我国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还有利于为国内医疗机构的发展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同时,为了规范外商独资医院发展,我们还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外商独资医院规范发展。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和运营,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同时,还需符合《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试点条件,以确保其发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护医疗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是加强前期准入审批,确保外商独资医院资质合格。在审批准入环节,应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要确保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当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位于我国境内,以保障我国居民医疗信息数据的安全。审批程序上,应由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再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保审批流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三是完善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外商独资医院与国内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在执业管理方面,外商独资医院应与国内医疗机构同样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诊疗常规和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范畴,鼓励其参加医院评审评价,以提高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外商独资医院一视同仁、同等监管,确保其依法依规运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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